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孜医院
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
供应商“药械阳光推介”工作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,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,根据《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》(国卫纠发〔2017〕1号)、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建设“九不准”的通知》(国卫办发〔2013〕49号)等精神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阳光推介工作坚持医院党政同责共管、纪委从严监督,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”“一岗双责”和“管行业必须管行风”的要求,以解决药械产品“回扣”等问题为重点,以“九不准”规定为抓手,促进医院规范化管理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干部职工接待从事药品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合作洽谈、宣传、推广以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的人员等行为。
由医院发起的调研会、论证会、评标等不特定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的会议活动,竞争性谈判、单一来源谈判等邀请特定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的会议活动安排,以及药械代表等业务人员来医院送货、对账、维保等日常工作不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公示备案
第四条 实行药械代表备案登记制。凡来医院开展业务活动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,应向医院纪委办公室填报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孜医院药械代表备案登记表》(附件2),登记备案企业信息、药械产品信息和药械代表信息,提供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和药械代表姓名、年龄、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、信用服务查询记录等资料,并在医院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。
第五条 备案信息如有变化,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。药械代表来医院公务时,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。严禁未备案的药械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。
第三章 推介流程
第六条 实行阳光接待日制度。每月第三周的星期三、星期四为阳光接待日,接待地点暂设在医院本部党委会议室。其余时间一律不接待药械代表。
第七条 实行药械代表来访预约登记制。经备案登记的药械代表可通过医院门户网下载填写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孜医院药械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》(附件3),以现场预约或邮件(邮箱地址:gzzrmyyts@163.com)形式向纪委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申请。药械代表首次预约申请时应同时进行备案登记。
第八条 接到药械代表预约申请后,纪委办公室根据申请事宜,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职责,向医务部、药剂科、医学装备科、采购科、科教部等职能室部征求意见;职能室部牵头组织相关临床、医技等科室进行论证评估筛查后,提出明确意见建议并向纪委办公室反馈。纪委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向药械代表答复是否接待,明确接待时间、地点、接待部门及其人员。
第九条 获批准的药械代表持个人有效证件到纪委办公室办理接待手续,填写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孜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登记表》(附件4),并持表到接待地点与对应室部开展业务工作。根据申请事项和职能职责,接待工作分别由医务部、药剂科、医学装备科、采购科、科教部等职能室部统筹组织实施。
第十条 接待室部应当按照“三定一有”(定时间、定地点、定人员,有记录)的要求进行规范接待,必须保持2名以上人员全过程现场接待。接待内容涉及相关临床科室,应安排有关人员参加。
第十一条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听取药械代表关于药品、医疗设备和耗材、科研设备和耗材等产品的介绍;收集药械代表提供的产品资料;安排学术讲座以及其他与合理用药、合理使用器械有关的业务内容;反映药械临床使用效果,商洽解决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。
第十二条 接待人员应虚心听取药械代表业务洽谈、有关产品信息介绍,根据接待协商结果和临床需求,严格按照药械购置等工作流程,适时、合规组织召开药事管理等相关会议、安排学术讲座等。
第十三条 接待结束后,接待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纪委办公室反馈接待信息,并将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孜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登记表》回执备案。
第四章 行为规范
第十四条 药械代表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:
(一)应坚持诚实守信,全面、客观、准确传递信息,向医务人员推荐安全、有效、经济、优质的产品,不得隐瞒产品已知不良反应等信息或夸大疗效,误导医生使用。
(二)严禁擅自在门(急)诊、医技科室、住院病区等医疗区域以及办公区域进行业务活动。
(三)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分管领导、医务人员、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工作人员。
(四)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。
(五)不得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。
第十五条 医院干部职工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:
(一)严禁接待未报备申请的药械代表,或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私自接触药械代表。
(二)对药械代表未按规定程序,私下邀约或登门拜访等行为,应态度鲜明予以拒绝,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纪委办公室报告。
(三)应恪守医德、廉洁自律,自觉规范诊疗,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耗材等物资,严禁收受药械代表及其相关人员的红包和回扣等礼品礼金,不得接受宴请、提供医院药品处方和耗材使用量等信息,或参与未批准同意的学习考察、学术推广等活动。
(四)不得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。
第十六条 医院将建立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、药械代表的诚信档案和医院工作人员的廉洁档案,如实记录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,强化结果运用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七条 纪委办公室会同医务部等职能部门不定期开展督查。在规定时间、地点以外发现药械代表推销、统方等违规行为的,应立即阻止并调查处理。
第十八条 药剂科、医学装备科、采购科等科室在接待过程中发现药械代表存在违规行为的,应及时报告纪委办公室。
第十九条 各室部负责监督本室部工作人员的行为,进一步加强“九不准”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,提高拒腐防变意识,对违规接触医药代表等违规违纪问题做到早发现、早提醒、早纠正。
第二十条 医院干部职工擅自接待药械代表的,一经查实,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视情节轻重,给予涉事人员及所属室部负责人进行约谈、通报批评、调离岗位、扣发绩效、诫勉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,并按规定取消评先选优等资格。
第二十一条 发现药械代表未按规定私自接触医院干部职工开展有关业务活动,或进入医院开展推销、统方等违规行为的,首次对涉事药械人员进行约谈警告;第二次停止采购该药械代表代理产品3—6个月;第三次禁止该药械代表进入医院开展业务工作,将其所属企业列入医院药械购销黑名单,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若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附件:1.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孜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流程
2.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孜医院药械代表备案登记表
3.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孜医院药械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
4.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孜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登记表
5.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甘孜医院药械企业及其代表诚信档案登记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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